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中華亞太旅遊產業創新發展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致力旅遊產業多元化,科技化並融入人才培育與認證管理、創新創業顧問輔導、泛旅遊產業資源整合、智慧旅遊科技平台、國際交流媒合與產業推廣等元素,創造新型態旅遊模式,並同時積極與亞太地區進行產業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第 九 條 贊助會員不具有上述 (第八條) 所列之相關權利。
第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 5 人、監事 1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中華亞太旅遊產業創新發展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致力旅遊產業多元化,科技化並融入人才培育與認證管理、創新創業顧問輔導、泛旅遊產業資源整合、智慧旅遊科技平台、國際交流媒合與產業推廣等元素,創造新型態旅遊模式,並同時積極與亞太地區進行產業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致力中華地區創新創業顧問輔導與旅遊產業多元化發展
- 致力中華地區旅遊產業與新形態科技結合,創造新型態旅遊
- 致力中華地區運動觀光產業發展,結合探索運動,創造旅遊新模式
- 致力於中華地區旅遊人才發展、產學合作、人才培訓與認證管理
- 致力中華地區文化創新旅遊發展,將文化創意融入產品,強化旅遊體驗之深度與廣度,提升旅遊品質
- 致力中華地區與亞太地區相關旅遊產官學交流
- 其他公私機關或團體之法定專屬任務,本團體不得主辦者,不得列為主辦項目,但得協辦者,得列為協辦項目。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且有行為能力,具有旅遊,文創、科技、體育、教育、媒體等相關專業,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九 條 贊助會員不具有上述 (第八條) 所列之相關權利。
第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 5 人、監事 1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個人會員 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 新台幣兩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 新台幣兩千元;團體會員 新台幣四千元,以半年為計算基礎,每年繳納。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